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我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会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一)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三)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四)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的会议的筹备和有关会务工作和政务公开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及相关报告、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简报等日常工作函件、文稿的起草印发。
(五)在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中遵循“为民、务实、清廉”和“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信息上报制度
信息报送反映一个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程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将开展政务公开新经验、新成果、新做法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部门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关简介
2.部门文件
3.规划计划
4.行政许可
5.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6.重大建设项目
7.财政预决算
8.政府采购
9.人事信息
10.建议提案办理
11.业务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自然资源局信息简报、政务公开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向局内公开:
(一)局党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五)局固定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向局内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局政务内网;
(二)召开全体人员会议;
(三)文件、会议纪要、传真电报、信息简报;
(四)局公告板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政务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局内公开信息的端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党组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发布程序,由各部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局门户网站或政务内网发布,并可由局办公室同时通过其它渠道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局办公室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股室办理。有关股室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党组审查。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