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质量,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市信访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信访业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三)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统计数据;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信访业务有关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第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访局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各业务股室(单位)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局办公室在采用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八条 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部门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公开部门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分管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兰浩特市信访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