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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2-03-1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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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信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质量,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市信访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情况;

(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信访业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统计数据;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信访业务有关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本制度第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访局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各业务股室(单位)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局办公室在采用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部门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公开部门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分管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兰浩特市信访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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