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农牧和科技局
关于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规定,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认真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服务“三农”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提高行政效能,有效促进农牧业发展。现将2020年政务公开报告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根据自身业务和自身职责,打造“服务型科局”为目标,坚持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为立足点,围绕“三农”重点工作,靠近群众,强化措施,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的业务信息。同时创新信息公开工作形式,重点突出群众关注的业务,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了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强化领导组织、统筹部署工作
我局着眼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机关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把政务公开工作分解到了单位内部的有关股、站、室和人员,强化了“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股站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领导小组召开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会议,重点研究了岗位安排、领导分工调整、股站室负责人调整、财务工作通报、农资打假、农业项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讲评、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政务公开栏目等事项的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有章可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严格区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工作信息,着力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局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首问承办责任制、优质服务承诺制度、受理投诉限时办结制度、年度考核制度等多个制度,并在网上公布,构建起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为政务公开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规范政务运作、提高服务质量
1.抓好政务公开,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明显提高。按照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法》和《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清理规范了行政执法职能和办事程序。并通过政务平台、定期公示各类工作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社会服务信息资料。
2.清理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办事程序
我局按照审批中心的部署,对全局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进入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连同各自办事程序、依据、收费标准等一并在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极大地方便了各服务对象来我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提高了我局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对群众的信访和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为全市营造了良好的农牧业事业发展环境。
(四)拓宽公开渠道、公开内容全面
1.常规上墙公开。公开了我局主要领导、办事人员的职务、职能和职责,办事制度指南,我局内设机构及职责,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行政审批、审核办事依据及办事流程,信访接待制度、办公具体地点(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工作联系电话、举报箱;相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办事股站都张贴了办事职责和制度。
2.文件张榜公开。公车使用、干部职工的考勤考核、工资晋级、评先评优、职称评定、捐款捐物、党费收缴等管理制度,都是采用发放文件到各股站室或张榜公布,实现管理工作透明、公开、公正。
3.会议形式公开。如财务收支情况、有关工作执行和督查情况、每季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讲评等,都是通过干部职工大会、股站室负责人会、局党委扩大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通报、商议、讨论公开。
4.网络平台公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事程序、单位职能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各股站室年度工作目标,以及涉及人、财、物的重要事项等,同时,把局班子成员、各股站室股站长的联系方式在网站上公布,做到阳光行政。
(五)加大督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到位
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严把公开关口,既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搞半公开、假公开,又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一方面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结合,综合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另一方面通过纪检监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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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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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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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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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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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 |
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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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6 |
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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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3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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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 数量 |
||
行政处罚 |
6 |
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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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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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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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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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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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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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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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
8 |
18889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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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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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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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无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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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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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及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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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机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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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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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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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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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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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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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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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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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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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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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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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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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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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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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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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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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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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然能按时完成,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公开内容简单、实效性不强,同时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二是信息公开涉及面不够广泛。我局下属站所比较多且不再一起办公,各站所成承担业务种类多,工作头绪比较多,加之沟通不及时,导致有些政务公开漏掉某站所的信息。三是各站所上报公示内容拖沓,导致公示完成不及时,事后补救公示,使后续工作被动。
在2021年工作中,我局将按照上级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把它引向深入。在改进方面有以下两点:其一加强局机关本级与各站、所之间沟通,局机关及时收集各站所所需公布的信息,各站所应主动向本级提供公布信息的文件,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实效性。其二认真抓好组织落实,逐步实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正常化。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2020年,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未收取任何费用。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