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结合本单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交通局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部门确认。
第五条 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