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名义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四条 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关于党政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