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1.机关简介,包括部门领导,部门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及下属单位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策解读,规范性性文件清理结果。
3.行政许可以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及办理结果。
4.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
5.本单位人事任免情况。
6.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7.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招标、中标、实施情况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8.其它法定公开内容。
第六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分管领导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