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四条 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
地址: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金泰小区院内)
工作时间:8:30—11:30,14:30—17: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482—8515715
邮 编:1374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络提交
请登录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http://www.wlht.gov.cn/wlht/zfxxgk52/ysqgk39/index.html)提交申请。
第五条 向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乌兰浩特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4.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第六条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第七条 收到申请时间的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统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股室承办,有关股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按照规定延长。
决定公开的,承办股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就政务公开工作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还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