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务公开责任股室或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我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在15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反映人。
局各股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股室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2、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8、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股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