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乌兰浩特市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主动公开是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工作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实施、真实准确、高效快捷、安全保密、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审计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乌兰浩特市审计局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事宜,各相关股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公开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五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依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乌兰浩特市审计局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乌兰浩特市审计局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年度项目计划、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审计行政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机关事务等情况;
(六)机关文明创建、廉政建设、教育培训、内部审计等其他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各股室(中心)拟公开的信息,应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按要求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九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主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计信息化管理中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和权限审查。
第十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