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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审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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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向乌兰浩特市审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我局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登记。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申请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下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表格。

  第八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不予提供。

  第十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乌兰浩特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各环节办理时间如下:办公室受理、承办股室(中心)办理、法制股审核分别为2、6、3个工作日,局领导签发为3个工作日。

         2.承办股室(中心)提出公开信息意见前,应征求局分管领导或局长意见;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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