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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审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7-0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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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股室(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信息化中心制定本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法制股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中心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四)信息中心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七条 公开信息前由信息提供股室(中心)提出审查意见,不能公开的有关信息,应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审查批准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九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乌兰浩特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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