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盟、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谁监管”的原则。本机关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相关信息,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机关两个以上股室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不同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处理;
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该信息涉及部门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部门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多个股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九条 当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股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股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各股室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机关反映。本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