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介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四)行政权力事项;
(五)便民服务事项。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