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乌兰浩特市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统筹谋划,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
第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审计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局重大决策;
(三)审计机关权限和审计监督的依据、范围、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非涉密并符合公开要求的审计结果、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及监督情况、投诉举报途径等;
(四)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五)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六)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第三方制作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主动公开。如需公开,应当从第三方授权发布的、已经公开的渠道获取。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计通报、审计简报、局机关公文及《审计结果公告》;
(二)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示栏、宣传版报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审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办公室接收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办公室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报告局主要领导。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转送承办股室(中心);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进行更改、补充,并说明理由。
(三)转送承办股室(中心)。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及领导审批结果,将申请转送相关股室(中心)承办;涉及多个承办股室(中心)的,相互协调配合办理。
(四)承办股室(中心)办理。对拟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认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
(五)法制股复核。承办股室(中心)将草拟的答复意见送法制股复核,法制股签发复核意见。
(六)审核答复。承办股室(中心)对法制股复核后的答复意见,按照统一格式和用语编制《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若承办股室(中心)对法制股答复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由法制股会同承办股室(中心)沟通协商。
(七)审核签发。信息公开答复,一般由承办股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签发。
(八)办理答复和归档。承办股室(中心)向申请人提供《乌兰浩特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由办公室归档。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市审计局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局相关股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保密等方面的审查。
(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办公室及相关股室(中心)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三)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市审计局职责权限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说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局相关股室(中心)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特殊情形,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
(三)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多次提出公开申请的,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五)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其提供书面答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六)对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无法联系或者不予回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股室(中心)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改、补充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及时更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在局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下列内容:
(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二)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三)审计结果公告;
(四)其他。
第十九条 出台规范性文件,以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符合公开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代拟股室(中心)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二十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股室(中心)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局各股室(中心)在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股室(中心)负责人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报局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三)政策解读可通过各股室(中心)负责人撰稿解读、政策问答、网站公开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中心)是政策解读的主体,按照要求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回应社会关切。乌兰浩特市政务公开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市审计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市审计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审计局对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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